沙广台〔2017〕8号
沙县广播电视台关于印发广告审查制度的通知
2017年3月31日印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国家广电总局61号令)和《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等法律法规。沙县广播电视台广告审查主要分为广告承接审查、广告编辑审查、广告播前审查3个步骤。
一、初审:广告承接审查
(一)广告审查员负责广告承接审查,并提醒广告客户发布广告的须知事项如下:
1.申请刊登、播放、设置广告的客户,必须是持有营业执照的企业或经过政府批准设立的单位,以及负有完全民事责任的人。其内容应当在广告客户的经营范围或者国家政策许可的范围内。
2.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清晰、明白,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消费者。
3.广告有下列内容之一的,禁止刊播、设置:
(1)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
(2)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3)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4)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6)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
(7)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8)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4.禁止利用广播、电视发布烟草广告。
5.申请刊播、设置下列广告,应当提交有关证明:
(1)标明质量标准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交省辖市以上标准化管理部门或者经计量认证合格的质量检验机构的证明。
(2)标明获奖的商品广告,必须出具获奖真名并注明获奖产品的型号、获奖时间、颁奖单位和受奖级别,不得混入尚未获奖的产品。
(3)标明专利权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交专利证书。
(4)标明注册商标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交商标注册证。
(5)实施生产许可证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交生产许可证。
(6)各类文艺演出广告,应当提交所在县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批准演出证明。
(7)各类文化补习班或职业技术培训班招生广告、招工、招聘广告,应当提交县以上(含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人事部门同意刊播广告的证明。
(8)医疗广告,应当提交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医疗广告证明》。
(9)医疗机械广告,引导提交省级医疗器械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
(10)药品广告,应当提交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药品广告审批表》。需在异地发布的须经广告发布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换发广告发布地的药品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后,方可发布。
(11)兽药广告应当提交省级农业行政管理机关审查批准的《兽药广告审查表》,需在异地发布的须经广告发布地的省级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换发广告发布地的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后,方可发布。
(12)农药广告,应当提交省级农业行政管理机关审查批注的《农药广告审查表》。
(13)酒类广告,应当提交经国家规定或者认可的省辖市以上食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该酒符合质量标准的检验证明。
(14)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提交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15)新资源食品广告,应当提交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新资源食品试生产卫生审查批准文件或者新资源食品卫生审查批准文件。
(16)特殊营养食品广告,应当提交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准许生产的批准文件。
(17)进口食品广告,引导提交输出国(地区)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签发的卫生证书,中文标签。
(18)各类展销订货会广告,应当提交工商部门颁发的订货会批准证明。
(19)有奖储蓄广告,应当提交上一级人民银行的证明。
(20)个人启事、声明等广告,应当提交所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
(21)赞助广告活动广告,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文件。
(22)房地产广告,须严格按照《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并提交预售、销售许可证证明,广告中不得含有广告客户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
(二)广告审查员,按以下步骤审查广告。
1.查验各类广告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对证明文件不全的,提出补充收取证明文件的意见;
2.核实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3.检查广告形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审查广告整体效果,确认其不致引起消费者的误解;
5.检查广告是否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6.签署广告审查书面意见。
(三)审查完毕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广告审查员与广告客户签订书面合同,并建立广告档案。
(四)商业广告必须建立广告业务档案。其内容包括:
1.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广告样件;
2.广告合同;
3.承接登记记录;
4.全部有关证明文件或其有效复制件;
5.广告审查员的审查意见;
6.其他与该广告有关的文件、资料;
7.广告业务档案应当保存叁年。
(五)送样备案。每月25日将发布后的广告样件送县文广局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审查。
二、二审:广告编辑审查
总编室负责人对广告部制作的广告样片进行审查,防止播出违规广告,主要有以下步骤: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对广告文稿、样片进行审核把关,过滤违法违规及对青少年有害的广告内容。
(二)对重新编辑修改的广告成片再次审查,查看是否仍含有违法违规及对青少年有害的内容。
(三)审查完毕,不含上述内容的进入播前审查程序。
三、三审:广告播前审查
分管领导负责对广告成片进行播出前的最后审查,并有权要求违规广告退回修改,不予播出。主要有以下步骤:
(一)播表编排、审查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本台批准的广播影视节目单编排、播出节目,不得擅自增删、变更播表,做到准时、无误播出;交接班或替班时,播表编排、审查人员要认真核对节目单,严防不合规定的插播现象,严禁误播、错播、漏播现象,杜绝政治事故和技术差错事故。广告节目播前复审如发现节目问题,广告制作人员必须按要求迅速整改,不得造成的播出延误或播出事故。
(二)对及时发现违规广告或采取措施防止安全播出事故发生的集体和个人,且全年无安全事故的,给予安全播出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表彰;对广告审查疏漏,引起群众投诉,且造成节目播出重大事故的责任人,每次扣发当月全额绩效工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效能告诫直至待岗处理。
抄送:沙县文体广电出版局,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沙县广播电视台办公室 2017年3月31日印发